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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同时满足下面的条件是可以的:(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2)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3)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到企业当期已完成增值税申报的结果后,会自动跳转到下一税款所属期,并显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若企业需返回上一税款所属期调整认证数据,可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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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凡是做了税务登记的,一般税局都会核定各税种及申报时间,这样就必须申报。例如:增值税核定的是按季度申报,那么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都要申报,不管是否有收入。 个别地区,可以无税不申报,但是有条件限制,比如海南地区: 根据《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琼税通告〔2019〕1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纳税人范围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二条规定:“适用税(费)种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和第三条规定:“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三)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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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做税务变更的!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后,应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业务。如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还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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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含税收入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根据(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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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个体户蔬菜店给开票的时候,蔬菜免税开成1%,7月申报的时候按照1%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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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总局的回复是不予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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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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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 年版)(财税[2008]149号) (一)粮食初加工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 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 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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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添加上方微信随时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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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深加工 一般为9 小规模为3减按1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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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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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您好,属于正常的公转私的情况:1、发工资。2、股东分红。3、报销。4、归还个人借款。5、预支差旅费。6、向个人购买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等。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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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筹资费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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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符合条件的,当月可以申请作废,跨月的开红字发票!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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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老师
您好,销售的这部分红糖,采购时有发票吗?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许老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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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1、对于经常性业务,建议你最好先去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自行开具发票。 2、超出经营范围的临时业务,可以开具发票,但是需要注意保留业务资料作为备查资料。 3、若是企业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则属于虚开行为,面临税务和法律风险。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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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等录到系统主界面,点击【涉税查询,点击页面左边的【资料报送查询】后,选择【填报起止日期】,或【报表所属起止日期】,再选择【资料类别】;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页面会弹出符合条件的财务报表,把页面拉到最后,点击【明细】;就会弹出财务报表的PDF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只有是有填写的报表都可以查询),就可以看到报表报送的数据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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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股权价值是0,转让价格是0,那么就按照0。如果是股权价值很高,按照0元 转让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税局给你核定的金额缴纳,具体核定多少,按照税局核定的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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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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