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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许老师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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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残疾人注册公司没有税收优惠。但是残疾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有以下几点: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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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颜老师
我们企业和你一样,法人在国外,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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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云峰老师
你好同学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jysw_gkwj/2022-01/14/content_94d20c05f1b14f0b8d6ddbb9077cc9e6.shtml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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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个人业务先关联法人信息,后期使用企业业务端口登录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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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tammy老师
正常通过报销,发放工资等合情合理的方式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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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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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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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清岚
符合条件的适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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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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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1、·社会团体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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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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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电子税务局-综合信息报告 身份信息报告 -变更税务 -里面选择法人来变更 如果变更不了,带齐资料到大厅办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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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收入在纳税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 以前,对于各级政府或部门委托供水企业随自来水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税务机关将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规定营业税免征。后期改征增值税,并同时免征增值税。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免征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并将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扩围,除随自来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免征增值税外,其他污水处理企业,只要排放标准达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在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也予以减免。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及全额随征附加税费。 享受免税条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污水加工处理后水质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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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哪个收验证码方便就用哪个,建议法人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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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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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孙老师
是只针对海口自由贸易港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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