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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外购货物用于市场销售,会计分录是: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dai:库存商品,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会导致税会差异,这个是正常现象,不必单独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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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在一张发票上有正数又有负数.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范要求.红字发票必须单独开具,不得和正数发票同时填开在一张发票上.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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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附加扣除数3000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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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COCO老师
先立项,再预算,决议后执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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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如果有员工离职,这名员工的状态可以改成非正常状态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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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是系统限制不能填0,可以填1试试,这样应该就可以填上去了!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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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增值税,但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未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属于上述收入范围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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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国债逆回购产生的投资收益不在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内,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缴纳;而个人投资国债逆回购产生的收益,因为满足上述文件免税条件,故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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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秦枫老师
同学你好 公司职工30人以下包含30人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30人以上就要交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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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开的是公司抬头的电子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其他的客运发票需要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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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你好,满183天是高企业认定时对科技人员实际累计工作时间的要求,研发加计扣除对此没有要求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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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填写会计账上记账固定资产原值,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包含能抵扣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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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符合如下要求:1.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 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 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 60%。 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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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实收租金作为纳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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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厚积薄发
MOIC就是基金的投资回报倍数。比如一只1个亿的基金MOIC是5,那就代表这只基金所投资的资产价格是5亿,不考虑费用和Carry的话,投资者毛收益即为5倍。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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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七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 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规定,可以免纳个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 如你符合条件 才可享受免税 的。具体还是要看当地政策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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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最新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art/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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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实作为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最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是一样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作为征收收入,产生的费用和摊销是能税前扣除的。作为不征税收入操作还更简单一些,最终结果都一样! 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您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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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开专票是必须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普票有免税政策。如果你们提前沟通好,开专票也是这个价格,那么对方应该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不能额外加收税点。如果之前没有约定开什么发票,那么对方可以给你开具普通发票,这个并不违规。如果你们需要专票,对方需要额外加收税点,那么应该重新计算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开专票的价格和普票的价格不一样)这样做也合乎常理,但是可能会因此丢掉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开具专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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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超过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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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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