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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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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tammy老师
看季度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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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清岚
按正常流程是购买方申请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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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绾绾
没有其他地方可以查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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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孙老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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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填列上期的数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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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通过!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印花税法》与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区别如下 1、缩减征税范围 新版的《印花税法》中,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2、降低税率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3、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4、取消尾数规定,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新的《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该规定。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5、新增扣缴义务人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 而这次立法则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6、明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而新的印花税法则明确了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7、取消轻税重罚,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来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而新的《印花税法》则是取消了该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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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么,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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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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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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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可以,发放次月申报期内,申报个税,没有问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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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权转让,需要交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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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许老师
审核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简称是否正确,货物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税率等是否正确,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一致,密码区是否超出格子,发票金额和税额是否清晰可见,是否加盖了正确的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除外),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符合规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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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办的留抵退税金额是多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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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账上归集的研发费用据实填在表格就行,加计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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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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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谭老师
是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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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就需要看你当地税局对这个行业参考税负率水平是多少了 增值税一般在2%左右,仅供参考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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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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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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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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