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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按照实际发放的申报,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是按照计提的申报的,这个是不准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和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发放工资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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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放节日慰问品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需要代扣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还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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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政策上规定的是: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发放工资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也就是说一月份的工资2月发,应该在3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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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要核实一下公司的账户有没有签三方协议,或者签订的三方协议过期没有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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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如果已经帮助您解决问题,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如果没有解决,您可以继续追问! 扫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小程序,可以随时向我们提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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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需要到大厅的,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做开票系统变更发行,即可按变更后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 您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变更发票开票限额后,可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办理环节,如显示为“已办结”,且变更成功的,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模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业务(该业务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开票系统变更发行后,即可按变更后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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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操作一下。 如为按期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模块完成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先在【税源信息维护】-【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模块,跳转至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完毕后(若刚完成采集的,可点击【数据更新】同步数据),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界面,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出在税款所属期内未采集或已采集的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新增采集,若存在有效的按期申报采集信息,进入新增采集信息界面,“本次申报可采集税源列表”系统会自动获取带出,点击采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可点击【新增采集】按钮,采集即可。采集完毕后,点击页面上的【确认提交】,系统提示“确认提交成功”即可。 当税源采集状态变成“已采集已导入”的情况下,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列表】,选择税款属期,在申报表信息中勾选环保税,点击提交按钮。 申报表列表勾选环保税提交后,页面上会带出环保税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勾选已采集可申报的税源信息,点击确认申报提交后,环境保护税申报表会打上红色标志。 最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确认申报数据无误,点击提交后,再进行提交【全申报】即可。 如果这样处理后还是不行,可以打技术服务电话咨询一下,可能是系统问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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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两个政策是可以叠加使用的,您应该缴纳的印花税=1000万*0.05%*50%*50%=12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如果有哪里不明白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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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是可以报销的。部分地区税局不认可,所以建议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协议,约定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由公司承担,这样就更规范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有哪些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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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在负数发票开具页面打开,然后根据上面的提示输入之前的蓝字发票号码代码,下一步就可以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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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直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办理。也可以到大厅办理,如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2)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3)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4)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5)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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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酒店餐饮行业工人工资占营业额的比例在15%到30%左右,仅供参考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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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印花税分为按次申报和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是发生了就要申报,没有发生,不需要申报。按期申报,每期结束后15日内申报。例如,按季度申报,是下季度初15日内申报。如果是核定的按次申报,经常发生相关业务,可以和税局沟通,申请按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问题解决了,麻烦给个五星好评哦!感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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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夏老师
截图可以做为报销附件,没有发票和收据,报销单等是不能支持报销业务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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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的!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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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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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对方提供了住宿服务,应该开具住宿发票。如果这个业务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和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还可以继续追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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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同一家餐厅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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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政策上规定的是需要注明旅客信息,其中姓名和身份证是必须有的,你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建议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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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外购货物用于市场销售,会计分录是: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dai:库存商品,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会导致税会差异,这个是正常现象,不必单独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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