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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个合伙企业,投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这个合伙企业是A和B共同出资的,然后A有一个LP一个GP,合计占比50%,B有一个LP一个GP,合计占比50%。截止到23年合伙企业共确认了8000万收益(22年年底确认了4000万,23年年底确认了4000万)。去年23年6月B退出,年底合伙企业股东只剩A。现在税审的意思因为合伙企业账面累计收益8000万,且工商注册的信息初只剩A一家,所以要分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8000万收益都让A承担缴税。但是B退伙的时候已经分走了5000万的收益,所以我们这边的观点是B走的时候带走一部分收益。应该8000万减去B拿走的收益才算A应该承担的部分。现在税审老师要求我们拿出税务的有关文件,证明我们只承担剩下的部分,您这边方便有什么实例或者文件给我们支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