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11 22:36:00
1. 位于市区的某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4 月经营业务如下: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家居用品一批。价税合计 3390 万元。按合同约定 4 月份内收款 80%,截止到
4 月30日未收到约定款项
(2)转让位于本市区自建商铺一栋。取得含税销售额 2289 万元。该商铺建于 2015 年。企业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获得国债利息收入 90万元。
(4) 购买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 万元、税额0.78 万元。
(5)购买燃油载货汽车 1辆自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含税款项 33.9万元,该载货汽车的
整备质量为 11 吨。
(6)进口服装
(1)分期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合同约定收款当天,
业务1销项税=3390×0.8/1.13×0.13=312万元
(2)销售房产简易计税税率5%
应缴纳增值税=2289/1.05×0.05=109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债利息收入免
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业务4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5)关税=2000×0.15=300
增值税=(2000+300)×0.13=299万元
(6)业务7可以抵扣进项税,理由: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7)4月可抵扣进项税:
业务5中购进货车进项税=33.9/1.13*0.13=3.9万元
业务6中增值税进项税299万元
业务7进项税=2.18//.09*0.09=0.81万元
业务8进项税转出=2.08
所以可抵扣进项税合计=3.9+299+0.81-2.08=301.63万元
更正
(7)
业务5中购进货车进项税=33.9/1.13*0.13=3.9万元
业务6中增值税进项税299万元
业务7进项税=2.18//.09*0.09=0.81万元
所以可抵扣进项税合计=3.9+299+0.81=303.71万元
(8)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简易计税销项税=(312-303.71+2.08)+109=119.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