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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想问下我们是建筑业企业异地施工,需要2%的预缴增值税。我们是12月收的款,扣除分包款之后本应该正常当月交税,但因为资金有限没有交。因为有了解过国税2016年17号文里面说的建筑业企业异地施工的有6个月的缓缴期,只要在这6个月内交了就行。但是我这两天去税务局,税务局不认可这个说法,说我已经过了时间,要交滞纳金,想问一下我应该交这个滞纳金么?还是税务局说的不对呢?以上是我的问题,请老师们指点#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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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买家,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销售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建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丙公司是生产厂家,现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三方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材料送到乙公司,再从乙公司售卖给甲公司,乙公司提供13%的增值税专票,其中丙公司买甲公司混凝土,丙公司开给乙公司3%的票,问题是,甲方向乙方索要13%的票合法吗?乙公司买混凝土再卖混凝土进项和销项合理吗?#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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