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许老师
开3个点的专票吗?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1677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残值一般是公司自己确定的,目前大部分公司都是按照5%计算残值。汽车的折旧年限是最低是4年,可以超过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和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6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甘老师
1.在电脑上输入“http://www.ccb.com”进入建设银行官网,点击登陆按钮下面的“小箭头”; 2.点击“下载中心”,在“个人客户E路护航网银安全组件”里选择对应你电脑操作系统的组件; 3.下载完成后安装并打开,再将你的u盾插入电脑; 4.稍等一会后你的电脑上会自动弹出建行网银登录界面,登录建行账户就可以正常使用U盾了。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52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Harry老师
你好,可以问下对方索取身份证号码的用途,这是你的权利。当然,有时候报税工商等系统不排除需要填写单位财务身份证号码的可能,应该没什么问题。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4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my老师
是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69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一般是不需要的亲,直接的留存就可以的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693 0赞 1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亲,开票是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开具发票的。如果税局跟你们核定的是混营按照工程服务开具发票,如果是兼营,分别开具工程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66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高老师
不能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62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支付了就需要付回单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603 0赞 0评论 收藏
对,百旺金赋的服务费是可以抵增值税的而且是全额抵扣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542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按照无票收入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44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清岚
运输服务可以,混凝土拌合没有很靠近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425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企业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取得发票后均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335 0赞 0评论 收藏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286 0赞 0评论 收藏
这个是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自己协商计算的,用你的全部收入-全部的支出-需要缴纳的税款。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27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建筑类的9%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26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杨老师
30499,其他现代服务-消防维保费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212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印花税税种信息。 如果是核定的按次征收的,那么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申报。如果是按季度或月征收的,应该应当于季度或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20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公司所有制性质有以下几个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092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是税局的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收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是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的,那么需要补税,缴纳滞纳金。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计算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074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