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您好,第一,现在发票没有认证期限限制了,明年也是可以抵扣的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983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您说的导出客户的开票明细是指什么明细?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收到发票后可以根据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登录当地税务局官网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80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丁老师CPA
给对方收据,不算开发票,只能算是一种收款凭证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9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patience
登录省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查询】,打开“公众查询”界面;点击左下方【纳税人状态查询】,弹出右侧界面;点击左下方【纳税人状态查询】,弹出右侧界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7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检查网络连接是否正常 查看全部回复
风险是在合同签订,业务模式中账务处理,税务处理,过程中产生,找一个专业的财务人员可以规避一部分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74 0赞 0评论 收藏
不一定,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月开票15万免增值税、附加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6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56 0赞 0评论 收藏
按照价税合计除以(1+征收率)就等于不含税价,按照相应的征收率进行换算不含税收入和税额进行申报就行,开的是普票么?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32 0赞 0评论 收藏
是的,因为服务类公司跟商贸型和制造业不同,商贸型和制造业是有实实在在的货品,所以一般是先有进后有出。而提供服务不一样,服务是无形的,是个人创造的,所以提供服务如果没有其他相关的支出的话,可以没有进项,主要是人工支出。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70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清岚
那去年有按未开票报税了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68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小月老师
你好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65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高老师
如果客户消费了,你有义务给人家开具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64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归老师
是经营用房么?还是宿舍之类的福利用房?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63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dy老师
您好,一般纳税人当月没有开票,没有认证进项的话,0申报就可以。如果有无票收入,需要填写附表1 查看全部回复
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615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项申请,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办结后,可在税控设备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办理初始发行业务,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开票设备初始发行后,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发票领用业务。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522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这边有几个方案,您听一下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49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看符不符合上述范围,符合的话是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491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