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缴费比例是社保部门统一标准的,不是你计算出来的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627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venus老师
现在根据当地社保最低标准和企业情况调整社保基数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4112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大概有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需要看你开具金额才能知道大概税额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03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社保比例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4858 0赞 0评论 收藏
你说的是申报个税的时候怎么填写数据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570 0赞 0评论 收藏
印花税没有代开,你说的是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421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公司自有房屋出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4280 0赞 0评论 收藏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选择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保核定)或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自主申报)-申报成功后-往下滑-税费缴纳-社保费缴纳-点击进去-核对无误即可缴纳税款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459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夏老师
购地方交契税丶印花税,售地方交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023 0赞 0评论 收藏
你好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225 0赞 0评论 收藏
同学,直接在社保网站和公积金网站封存这个人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6465 0赞 0评论 收藏
是不是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346 0赞 0评论 收藏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987 0赞 0评论 收藏
房地产预缴所得税主要考虑预缴的毛利率,缴税款=毛利X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6101 0赞 0评论 收藏
同学,你好现在都是电子社保,社保卡都是去当地营业网点银行办理。是当月扣当月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783 0赞 0评论 收藏
是在自然人处支出,500以内的收据可以税前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7281 0赞 0评论 收藏
高尔夫球及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8526 0赞 0评论 收藏
股权转让,转让方交纳印花税,转让方为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法人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6052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现在增值税跟附加税实行合并申报,请问您昨天填写的报表是否为合并申报表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320 0赞 0评论 收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6615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