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网友分享·2024-06-21 09:40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都有哪些呢?
李伟老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财务经理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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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础在于纳税人真正占据和利用的土地面积,这也是税务机构实际统计并核算应纳税款的主要依据。换句话说,税务部门将基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范围,依照现行法规所设定的税额标准,进行精确地计算应缴纳的税款数值,向纳税人直接收取土地使用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非单一的数字,而是通过以下多项方法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1)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2)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3)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相关法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综上所述,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成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具体而言,这些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而“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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