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28 19:42:14
老师好,我们是建筑单位集团公司中标,但想通过分公司模式进行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文件,从税务与法务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当地业主认为签订合同方是集团,但计价与开票都是分公司,从审计方面是存在风险的,请问他说的对么?我该怎样证明我们这种做法是没有审计风险的呢?有没有什么相关的审计局下发的文件或资料进行佐证呢?
税务和法务没有问题,审计也不会有问题的
而且国家明确允许这种操作,还出了文件。
相关的文件都有那些呢?我想查一下
主要是对方就认为审计方面是存在风险的,这个我又没有相关的资料去证明或者向他解释
老师,这个我该怎么向他证明呢?
直接把相关文件规定截图发给他们
嗯,老师,相关文件都有哪些呢,您能给我列举下么?
等一下,老师正在找
好的,谢谢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直接用这条就好了
老师,这个文件我已经向对方出示过了,对方税务和法务也认为没有问题,但是审计部门认为有问题
对方是国企吗?
这个有相关的审计资料或者案例来证明审计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嘛?
对的
是国企的一个投资集团
严格来说这样做确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老师,那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你们可以适当的沟通下,实在不行就以总公司名义来做就好
老师,我们主要是不想直接用总公司向业主开票,那样流程太麻烦了,所以才决定采用分公司的模式
您这还有其他解决办法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③《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几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老师认为是可以由分公司来做的
是的老师,签订的合同没有问题,有税务出的文件,由分公司核算也没有问题,但是对方就是认为审计方面存在问题,这个问题怎么向他证明呢
你就把这些文件给审计看,国家相关部门都承认可以,凭什么一个公司审计部门不同意
你们也可以让他们出具不同意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
实在不行你们也可电话咨询国家审计局的意见,以他们答复为准
好的老师
谢谢老师解答
不客气
法务税务都没风险,就一个审计部门有问题,说实话,很多国企做事太死板
我都不知道审计风险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