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为为疫情送出的爱心菜,所采购的食材做什么费用?

通知:《会计宝免费答疑群》已上线,席位有限,尽快加入

2022/11/8 13:38:11

餐饮业为为疫情送出的爱心菜,所采购的食材做什么费用?

同学你好 收费不,还是只是捐赠?

不收费

免费送给社区和防疫工作人员的

借:营业外支出 dai:库存商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9号,在申报时,再确认一下这个文件,现在的适用性。 网站上是有效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2-6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微信扫码获取同类问题
收藏
微信扫码获取相关问题

答疑详情
每个问题,2个老师,一答一审,确保准确 已审核

云峰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答疑老师
通知:《会计宝免费答疑群》已上线,席位有限,尽快加入
向老师提问

2022-11-08 13:38匿名提问

餐饮业为为疫情送出的爱心菜,所采购的食材做什么费用?
会计宝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38

同学你好 收费不,还是只是捐赠?
推荐你:加入免费答疑群,点击入群

2022-11-08 13:42匿名提问

不收费
会计宝

2022-11-08 13:43匿名提问

免费送给社区和防疫工作人员的
会计宝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46

借:营业外支出 dai:库存商品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46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47

2020年9号,在申报时,再确认一下这个文件,现在的适用性。 网站上是有效的。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2-6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48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会计宝

云峰老师2022-11-08 13:49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云峰老师

云峰老师2022-11-08 13:50

同学,我这有个会计宝的免费答疑群,挺好的,可以加进去看看
会计宝免费答疑群
问题答疑,案例知识分享,席位有限,尽快加入
点击查看详情

问答已结束!

点击展开全文 (11条)
发送
微信提问-边问边搜 每个问题,2个老师,一答一审,确保准确
359名专家老师,3分钟快速回复,已有104773会计人, 提问了185250 个问题
李伟老师
信用得分
34399
综合排名
7
答疑级别
高级老师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财务经理
擅长:企业账务实操处理
评分 4.61
/
已答 5382
/
打赏 153次
添加微信
andy老师
信用得分
26405
综合排名
10
答疑级别
高级老师
税务师,财务经理
擅长:出纳,商业,工业制造,建筑工程,服务业
评分 4.66
/
已答 4784
/
打赏 96次
添加微信
王苗苗老师
信用得分
60552
综合排名
2
答疑级别
专家老师
中级职称
擅长:商业,工业制造,餐饮酒店,个体工商户,服务业,运输业,物业,农业,高新企业,其他行业
评分 4.73
/
已答 9618
/
打赏 178次
添加微信

登录查看全文

发送验证码
直接提问-边问边搜 每个问题,2个老师,一答一审,确保准确
359名专家老师,3分钟快速回复,已有104773会计人, 提问了185250 个问题
在线客服 2023-03-12 19:00
同学,你好,你遇到了什么问题?
发送

精选问题

微信扫码 展开全文

会计大佬的微信,放心扫
已是好友会员 点击这里
微信扫码快速登录
边问边看,提问解锁全文 每个问题,2个老师,一答一审,确保准确
359名专家老师,3分钟快速回复,已有104773会计人, 提问了185250 个问题
0/300字

添加照片

老师正在解答中,请留下手机号会通过短信提醒。

发送验证码
点击查看详情 >>

登录后,立即查看全部回答

扫码关注公众号,就登录啦 (✿◠‿◠)

公众号:会计宝

知识点详解分享 工作问题免费提问 280套资料领取
资讯政策解读 行业事件,故事分享 财会圈交流

程序小哥拼命开发中
请移至App或者小程序进行提问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

快速提问
新问题·点我提问
正在提问
历史提问 >
 正在加载...
加载异常,点击重新加载
暂无问答
在线客服
每个问题,2个老师,一答一审,确保准确
1 提出问题
>
2 匹配老师
>
3 回答问题
 正在加载...
加载异常,点击重新加载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