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8 16:00:04
甲乙公司2014年完成货物交易,2015年达成以房屋抵账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2017年交付房产。2020年甲公司实际交付房屋,2023年乙公司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乙公司应当何时确认房屋入账,并以何时的公允价值确认入账成本?
这个要根据你们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内容 既然这个房子是已经用来抵债了 应该按实际交付的公允价值入账
若以实际收到时入账,那放弃债权时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实际交付时房屋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入账?15年—23年之间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债权人的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房产1200万(市值)
dai:应收账款1000万 (抵债金额)
营业外收入300万 (差额)
债权人的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房产1200万(市值)
dai:应收账款1000万 (抵债金额)
营业外收入200万 (差额)
也就是说在实际收到交付的房屋前不做会计处理并在2020年按老债务重组准则处理?
对啊
只是单纯一份协议 2020之前没有过户,没有纳税房子也不属于你们呀
你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按债务重组账务处理就可以了
就如同这个货款 只是单纯了写了一份现金支付 但是债务人一直没付 就只能一直挂应收账款 等他实际支付现金的时候再冲抵应收账款了
19年及之后就适用新债务重组准则了啊,为啥还要用老准则处理?
签订协议后就已经丧失了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了啊,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签订协议房租交付了这个应收款才能去冲抵
你是想直接凭这个协议冲抵?
更正错字:签订协议房屋交付了这个应收款才能去冲抵
不是,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的终止时间与抵债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时间跨度太大。
建议你在咨询下税务这个时间具体怎么确认,你在实际交付的时候也涉及到相关税费,我是觉得以实际交付为准
如果按照实际交付时间入账,取得产权时间调整,那为什么适用老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老债务准则?
是啊,你给我的分录是老准则的啊
债务重组的分录就是这样得呀
以非金融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
借: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dai:应收账款等(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等(支付的直接相关税费等)
投资收益(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等(账面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dai: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账面
新债务重组准则,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预计弃置费用现值—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抵账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啊
科目都一样,你可以选择按新准则计算金额
你这下才是新准则嘛,科目和金额计算都不一样哦。
新准则是投资收益,老准则是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哦
科目
没有营业外收入支出,是投资收益
嗯嗯,对的哈
但是新准则明确说明了不适用也不追溯调整19年1月1日前的债务重组,真的可以直接适用吗?
15年的重组协议已经约定,签订后不再享有原债权追索权。
对啊,所以这个选择新旧准则的问题你在咨询下你们本地的税务是是最好的,我只能给到不同账务方式
你得先把准则的方式确定下来才能走后续的处理
所以我才来咨询啊,新老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分录和金额计算谁都会,关键就在于入账(准则适用)的时间点和公允价值的时间点。
好的我帮你转单,看看其他老师是否对这个时间点更清楚
乙公司应当在2020年甲公司实际交付房屋时确认房屋入账,以2020年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入账成本。
根据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日为债务重组日。在本题中,2020年甲公司实际交付房屋,可视为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此时应确认债务重组完成,乙公司取得该房产的控制权,所以应在2020年确认房屋入账。
关于入账成本的确定,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即为公允价值。2020年甲公司交付房屋,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即为公允价值,所以应以2020年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入账成本。
债务重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里计入投资收益。
2015 年—2020 年之间的会计处理:
- 2015 年达成以房屋抵账的债务重组协议时,由于房屋尚未交付,不能确认资产,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此债务重组事项。
- 在等待期间,不做特殊的会计处理,除非有证据表明该债权发生了减值,若发生减值,则按照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 当 2020 年甲公司实际交付房屋时,按照上述确定的以房屋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投资收益等相关会计处理。
在 2015 年签订以房屋抵账的债务重组协议后,虽然丧失了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此时不能立即进行确认资产等会计处理。
因为房屋尚未交付,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相关资产的控制权转移时,才能进行资产的确认。在这个阶段,可以在备查簿中登记该债务重组事项,以方便后续跟踪和管理。
如果在此期间有明确证据表明该债权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对方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困难可能导致债务重组无法顺利进行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估计变更或计提减值准备等处理。但在一般情况下,签订协议后暂不需要进行实质性的会计处理。
为什么在2020年按照老债务重组准则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而不是按新债务重组准则(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预计弃置费用现值—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你的理解是对的,这个应该是按新准则,虽然债务重组协议在2015年达成,但交易的实际执行(房屋交付)发生在2020年。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以交易的实际发生时间作为确认和计量的依据。而财政部发布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于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并且规定企业应对2019年1月1日至新准则生效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进行调整。
所以在2020年进行房屋交付这一债务重组的实际交易行为时,需要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020 年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1. 确定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 评估原债权在 2020 年的公允价值,假设为 A。
2. 确定相关税费:
- 核算因接收房屋可能产生的税费,如契税等,假设为 B。
3. 确定预计弃置费用现值(若有):
- 若存在预计弃置费用,采用适当方法确定其现值,假设为 C。
4. 确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有):
- 若接收的房屋涉及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其金额,假设为 D。
账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房屋)(A + B + C - D)
- 投资收益(若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小于原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
- dai:应收账款等(原债权账面价值)
-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B)
-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现值 C)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D。
进项税额应该在借方吧
进项税在借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