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6 11:49:48
你好,我想问一下,工程项目,异地预交的时候需要缴纳什么税款
工程项目,异地预交的时候需要缴纳什么税款,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税
这个异地,比如佛山公司,项目在广州,这种都是得交企业所得税吗
有规定吗,发一下
您好,下班了,先吃饭吧,下午再继续沟通
好哈哈
跨市发生建筑服务,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预缴、代扣代缴工程人员的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1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省且在总机构所在市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若不属于上述“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则不需要在广州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没有涉及?
企业所得税要分情况
下面发的有文件
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没有报送这个,会被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不是分支机构吧
不是
就一个公司,没有分这些
好的
那就是不需要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在广东省内非深圳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深圳的是不用提交这个?
如果有深圳的项目,符合条件,也是不用预交所得税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涉及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需要预缴
没有涉及到上述情况的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