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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向光华工厂销售乙产品一批,计价款 60000 元,增值税额 7800 元,产品已发出,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折扣不 含增值税)怎样进行财务处理呢 老师#注会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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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估计的比客户实际享用的多,为何不直接冲减合同负债,还要把含税口径计算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当中?必须买方和卖方计算口径不一致吗?(一方含税一方不含税),新准则下买方处理是不是也有变化了?#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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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我想问一下,公司是做海外市场的 ,所以有外汇收入 ,但公司没有开通外币账户 ,只开通了外汇功能,这个外汇和公司基本户是同一个账户,所以就用了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没有设置外币账户,因为没有单独的外币账户,那这个确认收入的时候 其他应收款、主营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其他货币资金这几个科目需要在财务软件上选那个外币核算功能吗?因为是先收到外汇,后面对公银行会处理给我们进行结汇成人民币的#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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