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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给员工在个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操作的问题。我们公司七月份退休了一名员工,我在系统里也及时更改了人员信息,改为非正常,离职日期为7.31。然后人资在九月份又补发了这名员工之前的工资,我在10月申报个税,将这名员工人员信息改为正常,重新填了入职日期9.1,离职日期9.31(因为当时打电话问了税局,说按有减除费用5000操作,我只有这样修改了日期才有减除费用5000)。现在12月份人资又补发了工资,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修改这名员工人员信息才是正确的?入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应该怎么填?以及给#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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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老师。我想请教一下个税的问。我集团给一个品牌总发工资,他同时管理7家子公司的运营,每家公司给他每月发工资5000,现在个税汇缴,他需要补缴5万左右,现在提出说当时谈的是税后工资,想让工资承担,这个是合法的么?有操作的可能性么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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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工资九月份发放,十月份申报个税时,款所属期为九月份,但实际上传的工资数据(当期收入这一栏)是为八月份的工资,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吗?工资表里扣除的个税是上一期申报的个税,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嘛?#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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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总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分公司上班,工资境外总公司先垫付给派遣过来员工,中国分公司每月再外汇给境外总公司,因为是境外人员过来中国工作是需要在中国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要达到标准才给予办理,目前是按不低于地区的社平工资四倍申请办理,以前是派遣过来中国人员境外工资境外申报(无需中国再外汇回去),目前是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中国发放,另外一部分是境外先垫付,在中国合并申报个税,咨询了办理工作许可部门,他们不管我们是怎么发放,付了外币还是人民币也好,最终是以完税证明依据审核资料,这样是不是可以理解这个完税证明申#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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