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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退回重开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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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没问题,可以开13%的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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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的增值税税率是9%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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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的增值税税率是13%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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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电子发票通行费的,可以抵扣认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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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乙开给甲,其他三家公司在开给乙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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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求项目开全,现在虽然是勾选认证,没有电话不影响认证,但是您有权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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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没有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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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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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做税务变更的!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后,应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业务。如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还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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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政策上规定的是需要注明旅客信息,其中姓名和身份证是必须有的,你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建议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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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话,没有要求,可以写个人即可或者有必要的话,可以写个人名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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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符合条件的,当月可以申请作废,跨月的开红字发票!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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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照下述文件规定处理后,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需要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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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虚开发票!A向B销售货物,理应A向B开具发票。C和B之间没有业务产生,不得为B开具发票!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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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之前没有抵扣,且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就可以。如果之前抵扣了,就不能!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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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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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要求是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如果业主确实不要发票,可以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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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增值税,但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未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属于上述收入范围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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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能抵扣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纳税人接受dai款服务向dai款方支付的与该笔dai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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