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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对于经常性业务,建议你最好先去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自行开具发票。 超出经营范围的临时业务,可以开具发票,但是需要注意保留业务资料作为备查资料。 若是企业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则属于虚开行为,面临税务和法律风险。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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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没有规定税开票要提供营业执照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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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第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dai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dai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纳税行为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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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厚积薄发
需要发票吧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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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把盘,身份证,公章,发票章,带上拿去大厅核定票种,申请发票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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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按照要求是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如果业主确实不要发票,可以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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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真实的业务,是可以抵扣的。下面的政策可以不用管,税总局也针对这个文件做了解释,目的是为了避免虚开发票的,由于你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可以抵扣的。不用管这个文件。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红字发票信表是对方开的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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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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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木言
和对方协商一下看能重开吗?如果实在不行收下也可以,现在税务对这一块基本不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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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许老师
小规模纳税现在开普票免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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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开票金额是多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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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你数量不一致啊,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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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你都过了税期才做税务登记,下个月再报税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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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机油应该是成品油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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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是在税盘里面直接添加商品之后赋码就可以了么,是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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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一般在经营范围内开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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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丢失普通发票需要接受处罚,然后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有的单位可能会要求重新开具,需要先红冲,然后再开具,统一需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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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13%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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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my老师
截图看下截止日期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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