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8:47:10
你好老师,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你们租金收取有跨年吗?
合同是怎么签订的
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发票日期、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应税行为发生日期、租赁到期日这五个时间点。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受其他日期及条件限制,只要先开发票即为纳税义务发生。
收款日期:1.在应税行为发生前收款,即还没有提供租赁服务先收款,属于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2.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款,即发生租赁服务后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时。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这个时间为承租人最晚付款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是否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应税行为是否发生来判断,在无付款、无开票情况下。1.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也是租赁服务开始日期为2024年6月1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4年5月25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日期即2024年6月1日。2.提供租赁服务时间即应税行为时间为2024年6月1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4年6月15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即2024年6月15日。
租赁到期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最晚时间,在没有收款、没开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清楚的话,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租赁服务完成的当天。
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开票日期、收款日期,这二个日期谁在先,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收款没发生时,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应税行为发生日期谁在后,谁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兜底的是租赁到期日,不管怎么折腾、用什么手段筹划,最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租赁服务完成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最后一句那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是说增值税吗?
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分期均匀计入得话,那账面收入和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就不一样了呀
怎么能分期均匀计入呢,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话,不会有问题吗
这个是正常的情况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调整
那就是我要先确定了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并且缴纳,然后在次年5月汇算清缴的时候调整增值税收入?
不是
是你的增值税申报是根据上面不同的情况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去申报
汇算清缴的时候在企业所得税的5020表单里面有跨期的收入调整申报
那这意思不还是每个季度先确定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然后次年5月才能调整吗?是吧
是的,收入根据上面和你发的,符合情况的跨期收入分期均匀计入收入
汇算清缴的时候做调整表的申报
如果跨期合同没有提前一次性缴纳,就不能分摊了是吗?那怎么确定收入呢
发票时间大于合同时间大于收款时间?
你们租金没有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之间
约定付款时间没有付款,那要挂应收确定确认收入?
比如你们的租期是2024.7.1-2025.6.30一年的时间 ,合同约定没季度末支付租金。比如7-9月份的租金在合同中约定7.1日支付,那么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7.1
就是明确的合同中写明的支付租金的时间确认收入
像合同约定租期前一次付清,但是又写可以最多逾期三个月缴纳。没有提前交的话可不可以租期开始后第三个月再确定收入
如果两种确实有困难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了其他时间缴纳,合同有个补充内容,写到补充内容可不可以按补充内容的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没有收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合同没有约定时间,也没有缴款,那按照合同期结束那个月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期三年五年十年呢?
你给人家出租不确定什么时候收租金吗?
那你要考虑这个交易是否属于正常的交易了
还有个问题,如果约定按季度缴纳房租,但是合同履行期间付款比季度租金多了,缴纳的多的这部分是要提前确定收入,还是挂预收账款,以后季度再确认收入,下账预收账款呢
实操中短期的话,一般是计入预收账款
好的
老师,我说的那个合同中有两个或者多个付款时间的,后补充的约定时间有用吗
以补充的时间为准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