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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给员工在个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操作的问题。我们公司七月份退休了一名员工,我在系统里也及时更改了人员信息,改为非正常,离职日期为7.31。然后人资在九月份又补发了这名员工之前的工资,我在10月申报个税,将这名员工人员信息改为正常,重新填了入职日期9.1,离职日期9.31(因为当时打电话问了税局,说按有减除费用5000操作,我只有这样修改了日期才有减除费用5000)。现在12月份人资又补发了工资,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修改这名员工人员信息才是正确的?入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应该怎么填?以及给#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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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A公司是总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目前使用的生产设备都是A公司那边搬过来使用的,所以B公司账上体现不了有生产设备,也从没向A公司缴纳租金。目前税局要求企业账上需要有一定的生产设备。所以打算补签一份设备租赁合同,B公司从A公司租赁一批生产设备,本月把B公司生产以来使用设备的租赁费补缴给A公司,后面就固定按月缴纳。请问这样子操作可以吗?还有A公司租赁过来的设备如果是折旧完的,还能走租赁形式进行租赁吗?还是说一定要未折完的设备才能这样操作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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