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如果是滴滴平台的顺风车,是可以取得滴滴打车发票的。如果是个人私家车的,没有在任何平台和公司,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根据政策上规定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20466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小规模开专票是必须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普票有免税政策。如果你们提前沟通好,开专票也是这个价格,那么对方应该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不能额外加收税点。如果之前没有约定开什么发票,那么对方可以给你开具普通发票,这个并不违规。如果你们需要专票,对方需要额外加收税点,那么应该重新计算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开专票的价格和普票的价格不一样)这样做也合乎常理,但是可能会因此丢掉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开具专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6127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不需要到大厅的,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做开票系统变更发行,即可按变更后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 您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变更发票开票限额后,可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办理环节,如显示为“已办结”,且变更成功的,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模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业务(该业务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开票系统变更发行后,即可按变更后的开票限额开具发票。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5512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发生纳税项目才缴税,没有纳税项目发生,则不需要缴纳! 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如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可在税控设备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办理税控设备初始发行业务,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税控设备初始发行后,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发票领用业务。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8100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232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股权价值是0,转让价格是0,那么就按照0。如果是股权价值很高,按照0元 转让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税局给你核定的金额缴纳,具体核定多少,按照税局核定的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9855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之前的没有申报,建议尽快去大厅补申报,如果需要补税的,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0269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8937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两个政策是可以叠加使用的,您应该缴纳的印花税=1000万*0.05%*50%*50%=12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如果有哪里不明白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44091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发工资是必须要申报个税的,至于是否缴纳社保,这个目前税局只是直接征收,(政策上规定的是符合条件的必须缴纳),但是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这个还是社保局管理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618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 个人出租车辆,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3%或1%。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印花税:1‰。 5、个人所得税:20%。 2-4项的税种可以享受下面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043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发放节日慰问品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需要代扣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还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85104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是9%! 符合简易计税的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317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和酒精等防护用品属于劳保支出,不属于福利等不得扣情形,可以抵扣增值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9854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参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如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应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再在相应缴费申报期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模块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如您按上述规定流程操作后,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时未查询到社保数据,建议您先与社保部门确认是否已将当月社保数据推送至税务机关,如果已经推送,请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电话4000912366进行咨询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扣款。 您的问题已经回复完毕,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4247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对方提供了住宿服务,应该开具住宿发票。如果这个业务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和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还可以继续追问!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33741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免申报的,实行以缴代报!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话,需要申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如实际销售额未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且未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核定的税额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如实际销售额超过定额或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模块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54576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政策上规定的是: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发放工资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也就是说一月份的工资2月发,应该在3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73161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需要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27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只用缴纳一次个税,缴纳过了,就不用再缴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6795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