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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或1%,不能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9%开具发票。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然后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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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你们是帮客户代垫的运费,运输公司的发票应该开给对方,不属于你们公司的费用你们不用入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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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13%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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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亲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报说明:“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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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没有办法删除,只能变更人员信息把在职变为离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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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tammy老师
可以的,个税申报系统可以多用户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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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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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不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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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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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实作为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最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是一样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作为征收收入,产生的费用和摊销是能税前扣除的。作为不征税收入操作还更简单一些,最终结果都一样! 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您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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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Icy 何
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出来的话,你们又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那么是在2022年1月1日起应该开3%的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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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开发票被要求加税点,不合理,更不合法。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1、消费者购物有索取发票的权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向消费者如实开具发票,是销售方应尽的义务,因此,不存在开具发票就要加税点的理由。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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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这个应该是类似于通知,可以不用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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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要看这个补偿款的性质,如果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你的目的是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少缴税,现在本来就是不征税收入,是不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里面的,所以也不用缴税。如果补偿款属于应税收入,预缴所得税的时候账面是盈利的,那么是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和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如果您还有不理解的,可以继续追问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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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你哪里不会填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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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谭老师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是13%,安装一般纳税人是9%,小规模是3%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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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1月发放的话是不可以再享受单独计税政策的,因为个税的申报是在发放的次月而不是计提的次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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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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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没有抵扣时间限制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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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黑
专票不免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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