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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您好,万分之三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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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需要申报个税,看累计情况,如果你6月拿的2万,前6个月扣除3万,不用交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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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缴纳的所有税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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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退税的,可能是他达到交税条件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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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股东实际出资是需要交印花税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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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么做风险肯定是有的,毕竟这个80万的发票是从别处找的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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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月老师
你好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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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税金及附加 dai: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dai:银行存款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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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后果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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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根据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收入来计算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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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目可以选择家具类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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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小规模的话优惠税率是1%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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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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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不超过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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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预约综合或发票管理号至办税服务厅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如不方便本人亲自前往,可让代理人携带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至办税服务厅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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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直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办理。也可以到大厅办理,如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2)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3)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4)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5)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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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免征印花税的账簿是除: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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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求项目开全,现在虽然是勾选认证,没有电话不影响认证,但是您有权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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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没有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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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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