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事贸易行业,在商场会租店铺进行销售商品,现在想对装修费的分摊进行重新梳理。原来处理方法:装修验收(收到发票)达到100%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装修,按租赁期与5年孰短作为摊销期进行装修费摊销。但是这个处理方法会导致可能租赁期结束装修费还没摊销完,并且一些店面已经可以开业使用了但是没验收完全就不能分摊装修费。现在想更改成:店面到达可使用状态后(开业)开始计入长期待摊-装修,按开业后剩余租赁期限作为摊销期进行装修费摊销。这个变更符合会计准则吗,怎么样做账呢#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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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已经卖出去的自动售货柜,后台收款平台还没变更过来,经营权所属权已经归对方所有,对方零售的商品有收款,并且金额打到了我们公司账户,我们需要再对公转给对方,且不收任何费用 1.需要对方开怎么具发票吗? 2.这种代收业务需要视同销售吗? 3.会计分录做? 4.我们需要交税吗?#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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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省变更了经营地址和名称,税号没有变,原名称苏州图拜现名称安徽易迈孚,那么前后的账务怎么衔接呢?原公司对公账户基本户已经销户了,当时银行余额30万以报销名义转到法人卡里了,9月份代账公司做的原公司账,暂估30万万成本,所以原公司在苏州第3季度没有企业所得税,那么暂估这个成本要不要延续到更正后的新名称的公司下,如果账务衔接又怎么才能接上#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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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时发现2023年存在需确认收入但尚挂账上待确认收入20000元。 审计师认为需要做申报为2023年无票收入20000。 但这些客户并非不要发票只是暂时没有要而已,经与审计、客户反复沟通后,同意将这20000元并入2023年收入,做无票收入。 在沟通中,20000中的16000不确定什么时间要发票,4000是同意立即开票出来的 所以直接确认无票收入16000,针对于其中4000立马要发票的进行开票处理。 账上在2023年确认了收入,未缴纳的税额也做了一并结转至2024年,同时根据变更更改了汇算清缴,2024年7月缴纳了无票收入16000部分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7月税的同时,也开具了4000确#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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