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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给员工在个税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操作的问题。我们公司七月份退休了一名员工,我在系统里也及时更改了人员信息,改为非正常,离职日期为7.31。然后人资在九月份又补发了这名员工之前的工资,我在10月申报个税,将这名员工人员信息改为正常,重新填了入职日期9.1,离职日期9.31(因为当时打电话问了税局,说按有减除费用5000操作,我只有这样修改了日期才有减除费用5000)。现在12月份人资又补发了工资,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修改这名员工人员信息才是正确的?入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应该怎么填?以及给#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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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从代账公司接回来的账,以前那个老板帮人家买社保,然后代账就做了工资表,但是没有发工资,本来应该用银行存款发掉的工资,挂到了其他应付款法人的头上,个税已经申报了,我能直接把这个钱发给法人平了这个账吗#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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