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主要是看董事是否在公司任职,在公司任职的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不在公司任职的按照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2334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可以让个人提供给你完税证明,如何完税证明上面按照经营所得交了个税,公司则不用代扣代缴,如何没有交,则代扣代缴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3202 1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建筑上的劳务费是需要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306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甘老师
不好意思,刚才电梯里面没信号,我以为发出去成功了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98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木言
一般是开工程服务的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刘淑萍
登录开票系统后依次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商品编码界面,左侧选择一个商品编码类别,右侧点击“新增商品”按钮。 在新增商品输入框中输入名称,自动生成简码,继续输入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点击“立即提交”。 点击要赋码的商品行最右侧“赋码”按钮。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892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您好,工程勘探属于现代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3%,疫情期间按1%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77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是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四个季度,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的年度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761 0赞 0评论 收藏
按你们做房产税源采集的时候,登记的房产原值或者从租计征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64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dy老师
第一,你要先判断你们是不是环保税的征收对象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44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小妮老师
现行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406 0赞 0评论 收藏
如果是建筑服务业的话,可以去代开工程服务费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201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Yan
公司性质是什么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198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patience
可能是系统的问题,建议联系系统管理人员,你可以拨打12366,问一下当地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176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陈米老师
依据全国总工会批复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总工办发〔1997〕60号),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律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所以外地施工进行预缴时也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165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参考文件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1555 0赞 0评论 收藏
一般产生滞纳金会影响税务评级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114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云峰老师
咱们是什么用途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0996 0赞 0评论 收藏
不需要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0853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可以凭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调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征收比例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的40%为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按月代收,其余60%的工会经费由单位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有哪里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20700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