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缴纳,房产,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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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按合同日期还是取得房产证的日期呀#房地产#

答疑老师:venus老师

你好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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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租住房怎么缴纳税费#其他行业#

答疑老师:tammy老师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六、附加税费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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