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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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境外参展补贴是属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吗,还是要征税的#其他行业#

答疑老师:高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国外参展补贴符合以上规定的才属于不征税收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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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点击主表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行次后的【填写优惠事项】这一栏是根据企业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哪个金额来填的呢?#出纳#

答疑老师:云峰老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填写优惠事项”一栏,涉及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来填写的。具体来说,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这些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填写“填写优惠事项”一栏时,需要根据上述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按照规定的加计扣除比例(自2023年1月起,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或者无形资产的200%税前摊销),计算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并填入相应的行次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这一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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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底下运营一家茶厂加工厂,这个茶厂要交10万元保底收入来我们公司,开票只需要交增值税吗?但是小规模季度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的不是免征收吗?#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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