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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年收到了一张虚开的材料发票,税务查实让调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应该怎么调#其他行业#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公司收到虚开的材料发票,税务查实后调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下是一般的调整方法及步骤: 无真实业务 - 确定调增金额:将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金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虚开发票金额为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 填写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中,找到“纳税调整增加额”栏次,填入相应金额。 - 补缴税款:按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为25%,需补缴税款2.5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dai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dai记“银行存款”。 有真实业务但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 - 能补开、换开发票:若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可不作纳税调整,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企业需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必备资料。若资料齐全,可正常税前扣除,无需调整;若资料不全,需将对应成本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续处理同无真实业务的情况。 调整完成后,企业还需将调整情况及相关资料整理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检查。同时,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报表更正操作。若电子税务局无法更正,则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大厅办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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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笔政府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这部分税务处理怎么处理?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其他行业#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企业收到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首先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企业选择不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就需要计入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的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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