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利润表,亏损,注销,税务,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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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的数据没有人记,现在需要现金流量表,应该如何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做现金流量表呢?#农业#

安叔老师

可以参考下列步骤】 第一步、从资产负债表上找到货币资金期末数和期初数(一般企业并无其它形式的现金等价物),把现金流量表最后面的现金的期末余额和现金的期初余额填上,算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第二步、再到主表上先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这两大项: 1. 一般企业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加减少外无其它形式的投资,这样看资产负债表分析固定资产及无开资产部分就行了:若无变化,就不管它了;若有变化,看看是否关扯现金及金额多少。(要有其它投资,再看看其它投资项目就行了)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于长短期借款、财务费用这几个科目有关系,根据这几个科目分析填列就行了 第三步、上面做好后,现在可以倒挤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了。(根据公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四步、现在先不忙着去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中各明细项目,而要先去填后面补充资料中从净利润开始推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那部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验证前面倒挤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正确性。 1.此部分多数项目均可直接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直接抄取或计算得出(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减少或增加等等)。 2.麻烦一点的是如何确定经营性应收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范围,我的经验是这样:○1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一般均为经营性应收项目;○2除短期借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外的流动负债科目均为经营性应付项目。 3.看看按照此思路由净利润开始推算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先对经营性应收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范围进行微调;若还不正确,还要检查前面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计算是否有误。若正确,基本大功告成。 第五步、最后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税率+(或-)应收帐款变动额计算。(若有其它业务收入也要算上) 2.先算出现金流入小计再倒挤出现金流出小计。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各项税费均可从帐务上查出填上。 4.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折旧部分-未支付现金的部分。 5.最后倒挤出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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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公司要注销了那些往来收不回来的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呢?#其他行业#

陈米老师

企业注销时账上的应收款项首先应派人去催收。如果催收未果,再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销售折让 如果款项一直未收回,是因商品存在质量纠纷而导致,可以与付款方协商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进而促进款项的收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的,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即符合销售折让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应收账款,同时冲减销售收入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二、坏账损失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除应收款项的明细账,损失已作损益处理的记账凭证,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形留存以下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相关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3、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4、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5、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6、属于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专项报告是指由纳税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的,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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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要找税务文献我要怎么快速找到啊 我只知道企业开业30日以内就要做税务报道 我客户要税局发出来的文件 我不知道怎么找#其他行业#

清岚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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